嘉義市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補助作業原則
壹、辦理依據
貳、申請資格及補助項目:
(一)依「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(二)補助經費優先撥予「通過最終審查且符合優先補助順位,並確定施作工程」的個案。本項補助具競爭性,初期需先自費辦理初步評估,待通過審查且符合優先順位後方能給予補助。
(一)4 至 6 層樓公寓:
1.申請資格(二擇一)
(1)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。
(2)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推派代表人。
2.補助基本條件
(1)屋齡 30 年以上合法建築物
(2)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
(3)共有部分
(I)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應占總樓地板面積 1/2 以上。
(II)至少 1 位住戶符合:
• 65 歲以上長者。
•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。
• 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以上,且符合居家無障礙改善補助資格。
(4)專有部分
(I)限住宅使用。
(II)補助對象不得為法人。
(二)6 層樓以下透天住宅:
1.申請資格: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共同推派代表人。
2.補助基本條件
(1)屋齡 30 年以上合法建築物。
(2)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。
(3)全棟供住宅使用。
(4)補助對象不得為法人。
參、申請期間及受理程序
郵寄地址:嘉義市東區中山路 199 號 2 樓(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)
https://reurl.cc/4Y4m6D;本府老宅延壽服務專線: 05-2787826。
肆、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之情形:
伍、申請補助作業原則
1.中央優先評分項目:
(1)戶籍內至少 1 人符合高齡或弱勢資格(符合補助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各款條件)。
(2)經現場勘查確認原建築外牆磁磚剝落,並申請立面修繕。
(3)申請加裝屋頂或立面太陽能光電板,並符合相關建築及能源法令。
(4)透天住宅屬連棟式(3 棟以上)共同申請,有助於提升街廓整體景觀。
(5)公寓共同申請補助項目超過 4 項,透天住宅室外申請補助項目超過 2 項。
(6)提供作為包租代管社會住宅(所有權人應檢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契約,且在租約有效期間內提出申請)。
2.嘉義市優先補助加分項目:
修繕項目符合以下嘉屋 3 大核心理念,各核心理念分別至少採用 1 項以上設計準則:
●「涼適」理念: (1)屋頂隔熱(2)外牆隔熱(3)開口部整合遮陽。
●「活力」理念: (1)地坪順平防滑(2)外牆與綠籬設計(3)友善人行空間設計。
●「新木都」理念: (1)木構材運用(2)國產木材運用(3)木都特色詮釋。
1. 依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照日期,以日期較早者優先補助,如無使用執照,則採建物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所記載建築完成日期比較,較早者優先。
2. 若經比較仍同且仍超過補助額度,則採公開抽籤方式,其抽籤方式及期程另公告之。
陸、應檢附文件:
(一)修繕需求申請表及其附件
(二)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:使用執照或近三個月內建築物登記謄本(第一類或第三類謄本),以及經建築師簽證之各層平面、立面圖、面積計算表等測繪資料,並明確標註違章建築範圍,作為補助範圍認定之輔助資料。
(三)結構安全評估報告書影本。
(四)受補助範圍內戶籍成員高齡弱勢者證明文件擇一(公寓應備;透天住宅選配):
●年滿 65 歲以上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。
●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。
●長照需求 2 級證明以及輔具服務(含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)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
(一)申請補助計畫書及其附件。
(二)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(三)委託專業協助者,應檢附專業人員證明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。
(四)以管理組織代表申請者,請檢附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、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老宅延壽修繕補助會議決議及簽到表。
(五)近三個月內之建築物登記謄本(第一類或第三類謄本)。
(六)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(無使用執照者以登記謄本替代)以及經建築師簽證之各層平面、立面圖、面積計算表等測繪資料,並明確標註違章建築範圍,作為補助範圍認定之輔助資料。
(七)受補助範圍內戶籍成員高齡弱勢者證明文件擇一(公寓應備;透天住宅選配):
●年滿 65 歲以上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。
●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。
●長照需求 2 級證明以及輔具服務(含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)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。
(八)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影本。
(九)施工廠商契約書或報價單。(內容應載明廠商名稱、簽約日期、施工地址、主要建材品項、施工項目 除不可抗力因素,後續簽約廠商如與報價單廠商不一致,廢止資格)
(一)請款書。
(二)補助概要表。
(三)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(四)補助核准函影本。
(五)施工備查表。
(六)施工廠商契約書影本。(內容應載明廠商名稱、簽約日期、施工地址、施工項目、主要建材品項)
(七)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。
(八)領據。
(九)申請評估補助須檢附評估機構開立之發票或收據。
(一)請款書。
(二)補助概要表。
(三)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(四)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函影本。
(五)施工廠商正式契約書影本(內容應載明廠商名稱、簽約日期、施工地址、施工項目、主要建材品項)。
(六)施工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,以及收支明細表。
(七)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。
(八)領據。
請領補助作業費者,另需檢附下列文件(限公寓共用部分):
(九)委託專業者契約書影本或委任書。
(十)委託專業者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,以及收支明細表。
(十一)工作成果證明文件(如提案文件、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送件文件或核准文件影本等)
(一)施工階段:經本府核備後,倘有涉及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情形,應於施工前取得許可,並應於 1 年內完成施工,未能於期限內完工者,應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展期,每案以 2 次為限,每次不得超過 6 個月,逾期或未提出展期者,廢止補助資格。
(二)完工審查:申請人提送施工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文件,本府確認無誤後,發函同意備查。